(2017)黑118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玲与被告方洪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方洪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437号原告:王玲,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树,系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洪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与被告方洪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玲与被告方洪喜已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王玲负担。审判员 曲桂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丛义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