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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庞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建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567号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高名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锋,该公司正式员工。被告:庞建波,男,现住图们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庞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