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珊评、朱燕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珊评,朱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安珊评,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朱燕妮,女,1989年9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朱燕妮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燕妮的银行存款1007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燕妮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