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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钱治均、杨孝芹与钱武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武安,钱治均,杨孝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武安,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治均(又名钱恒敏),男,194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钱东安,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村民,住该村,系钱治均之子。委托代理人李靖梅,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孝芹,女,194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李靖梅,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武安因与被上诉人钱治均、杨���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钱武安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王慧芳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