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钱治均、杨孝芹与钱武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武安,钱治均,杨孝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武安,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伟,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治均(又名钱恒敏),男,194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钱东安,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村民,住该村,系钱治均之子。委托代理人李靖梅,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孝芹,女,194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李靖梅,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武安因与被上诉人钱治均、杨���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钱武安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王慧芳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