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海峰诉褚美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禇美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1民初518号原告张海峰,男,1974年生,汉族,职业司机,现住肇州镇繁荣街六委39组63号。委托代理人张悦,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肇州镇龙瑞家园小区D栋1-503室。被告禇美茜,女,汉族,1993年出生,住肇州镇,身份证号:2306211993********。原告张海峰与被告禇美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峰委托代理人张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禇美茜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2月8日晚19时20分,被告驾车在肇州县北四道街路口倒车时,将张海峰轿车撞坏,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全责,后被告拒不履行修车义务,原告经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后,自行到肇州县顺达汽车修理部修车,花费1650元,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修车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如下:一丶出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欲证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系全责的事实。二丶出示修车费发票一枚,欲证实原告修车共花费1650元的事实。被告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提交答辩。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车费发票一枚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7年2月8日晚19时20分,被告驾车在肇州县北四道街路口倒车时,将张海峰轿车撞坏,经交肇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认定被告禇美茜在此事故中应承担全责。原告在肇州县顺达汽车修理部维修,修理费用1650元元。依照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诉讼请求有理,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禇美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海峰修车费1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姗姗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