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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姜清国诉卢永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清国,卢永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901号原告:姜清国,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卢永华,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沿江中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XX。原告姜清国与被告卢永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姜清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清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清国撤诉。审判员 刘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