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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7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冯浩与王志忠、河南孩依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浩,王志忠,河南孩依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370号原告冯浩,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智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志忠,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河南孩依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3号楼2单元7层70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浩诉被告王志忠、河南孩依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