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7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冯浩与王志忠、河南孩依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浩,王志忠,河南孩依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370号原告冯浩,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智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志忠,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河南孩依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3号楼2单元7层70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浩诉被告王志忠、河南孩依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