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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陈建国、朱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陈建国,朱景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4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4#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65192K。负责人:尹玉霞,行长。被告:陈建国,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霍山县。被告:朱景凤,女,汉族,1986年7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霍山县。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陈建国、朱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建国、朱景凤的起诉。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