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272号原告左某,女,1991年8月20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某,男,1989年10月5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左某承担。审判员 任宝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国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