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喻鸿志与覃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鸿志,覃仕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837号原告:喻鸿志,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覃仕亮,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喻鸿志与被告覃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喻鸿志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被告覃仕亮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鸿志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鸿志负担。审 判 员 向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姚 瑶书 记 员 黄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