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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喻鸿志与覃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鸿志,覃仕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837号原告:喻鸿志,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覃仕亮,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喻鸿志与被告覃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喻鸿志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被告覃仕亮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鸿志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鸿志负担。审 判 员  向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姚 瑶书 记 员  黄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