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碧与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碧,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4行初98号原告谢碧,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希治,主任。原告谢碧诉被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碧负担。审 判 长 蒋书敏人民陪审员 林祥珍人民陪审员 陈艳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培龙本行政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