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汪爱荣与唐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爱荣,唐爱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692号原告:汪爱荣,女,194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唐爱华,女,1974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汪爱荣与被告唐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汪爱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爱荣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爱荣撤诉。审判员 胡启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