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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汪爱荣与唐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爱荣,唐爱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692号原告:汪爱荣,女,194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唐爱华,女,1974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汪爱荣与被告唐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汪爱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爱荣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爱荣撤诉。审判员  胡启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