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杨培爱与刘泽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爱,刘泽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民初317号原告:杨培爱,女,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贞,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诉讼代表人:徐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鸽,公司员工。原告杨培爱诉被告刘泽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临沂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进、被告刘泽贞、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中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4日10时10分许,被告刘泽贞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沂南县人民路农业银行门前路段,停车开启车门时,与顺序的原告杨培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原告杨培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用、两年的复查费用共计215170.36元。被告刘泽贞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中支公司为我所有的肇事车辆鲁Q×××××号小型轿车承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5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条款的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愿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中支公司辩称:被告刘泽贞辩称的肇事车辆鲁Q×××××号小型轿车在为公司投保情况属实,如无法定及约定免赔情形,我公司愿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但程序性费用为公司不予承担。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10时10分许,被告刘泽贞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沂南县人民路农业银行门前路段,停车开启车门时,与顺序的原告杨培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原告杨培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入沂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5日,产生医疗费48861.66元(包含被告刘泽贞垫付600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中支公司垫付10000元)。事故发生当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以被告刘泽贞实施的未按规定停车、开启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为由,作出了被告刘泽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培爱无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年12月23日,原告身体之损伤程度经临沂金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被鉴定人杨培爱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依据的主要伤情:腰背部及腹部软组织损伤、L1椎体爆裂性骨折术后);2、护理期玖拾日、营养期玖拾日;3.后期治疗费用由医院证明。原告支出伤残鉴定费1000元。2017年1月4日,沂南县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第一至九周二人护理、其余期间一人护理。另查明: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中支公司为被告刘泽贞所有的肇事车辆鲁Q×××××号小型轿车承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5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条款的商业三者险。原告及其护理人员均系城镇居民,护理人员孙丽丽、赵德红分别系原告外甥媳妇、外甥女。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的庭审调查、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用药明细表、诊断证明、伤残鉴定书、伤残鉴定费单据、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被告刘泽贞为原告垫付医疗费收据认定,其有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刘泽贞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沂南县人民路农业银行门前路段,停车开启车门时,与顺序的原告杨培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原告杨培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因被告刘泽贞实施的未按规定停车、开启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作出的被告刘泽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培爱无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认可沂南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建议的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的期限及临沂金成法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原告需人护理的期限,根据其护理人员户籍性质,其主张赔偿的护理费计算为13222.26元(63日×86.42元/日×2人+27日×86.42元/日);根据原告住院治疗时间,酌情认定700元为其交通费的合理支出数额、其主张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950元(65日×30元/日);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户籍性质及年龄,其主张赔偿的伤残赔偿金计算为119871元(31545元/年×19年×20%);原告在事故中受伤构成九级伤残,这不可避免地给其造成一定精神痛苦,对此被告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以体现法律对伤残者的人性关怀,对其主张赔偿的精神抚慰金判赔2000元为宜,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因原告身体所受损伤较重,应认定其中住院治疗及康复期间确需特别增加营养,对其主张赔偿的营养费判赔1800元为宜;原告主张赔偿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主张赔偿的二次手术费用及复查费用均尚未产生、具体数额均尚不确定,故对原告该两项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于二次手术治疗终结及复查结束后,依据相关费用单据另行主张权利。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中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鲁Q×××××号小型轿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理赔机构,应依法对原告因该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负有直接赔付的义务。对于原告所受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部分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中支公司按其承保肇事车辆驾驶人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主张赔偿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均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中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依法替代赔偿,该替代赔偿自然消灭了原告与被告刘泽贞之间的侵权赔偿之债,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泽贞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对此诉讼请求本院本院支持。至于被告刘泽贞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待被告在领取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中支公司赔偿款时,通过本院返回给被告刘泽贞。对于被告太平洋财保临沂中支公司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应从其所负赔偿款中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培爱的医疗费48861.66元、护理费13222.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119871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700元共计189404.92元(包含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培爱要求被告刘泽贞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原告杨培爱在领取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上述赔偿款时,通过本院返回给被告刘泽贞为其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原告负担220元,被告刘泽贞负担20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泽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