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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廖富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富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1刑初8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廖富荣。辩护人张学清,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富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3日受理后,因被告人廖富荣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宗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富荣及其辩护人张学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廖富荣驾驶桂K×××××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岑某往容县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324线1379KM+800M处时,被害人何某驾驶电动车由��富荣行驶方向的左边横过公路,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富荣驾车逃离现场。廖富荣驾车逃到容县容州镇吉祥新城附近时打电话报警,当晚在公安民警对其问话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没有让直行通过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廖富荣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综合廖富荣和何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过错及作用,并且廖富荣发生事故后逃逸,认定廖富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富荣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廖富荣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廖富荣定罪处罚。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廖富荣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覃某、彭某、胡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富荣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何某家属经济损失32492元,该事实有交通事故赔偿凭证和收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富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廖富荣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廖富荣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富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富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梁东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剑阳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