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范卫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卫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7刑初63号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卫彬,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2016年9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1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17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卫彬犯诈骗罪,于2017年03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时军、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卫彬等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日被告人范卫彬在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向被害人李某2谎称能够不通过驾校考试就能办理出驾驶证,并以此为由向李某2索要5000元钱,承诺半年后就可办理出驾驶证。事后范卫彬将5000元用于还账。半年到期后,范卫彬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李某2的5000元钱。案发后,被告人范卫彬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同日将5000元钱退还给被害人李某2。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人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范卫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卫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卫彬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范卫彬已将所骗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范卫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被告人范卫彬在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向被害人李某2谎称能够不通过驾校考试就能办理出驾驶证,并以此为由向李某2索要5000元钱,承诺半年后就可办理出驾驶证。事后范卫彬将5000元用于还账。半年到期后,范卫彬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李某2的5000元钱。案发后被告人范卫彬退还受害人李某2全部赃款,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范卫彬的户籍证明证明范卫彬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范卫彬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范卫彬于2016年11日11日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4、收到条、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李某2收到范卫彬现金5000元,不再要求追究范卫彬的任何法律责任。证人李某1的证言李某1证明范卫彬说他能不通过考试就办理出驾驶证,李某2交给他5000元钱,他写个收到条,半年后驾驶证没有办理出来,但是多次给范卫彬要钱他都不给的事实经过。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陈述了自己通过亲戚认识的范卫彬,范卫彬自称不通过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就交给他五千元钱,半年后驾驶证没有办出来,钱他一直不退还的事实经过。被告人范卫彬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自己因为幼儿园出事故欠下银行三十多万元,所以想利用办理驾驶证的方法骗点钱,对李某2说交给5000元钱半年后能办理驾驶证,并给他出了个收到条,半年后驾驶证没有办理出来,其一直没有钱,就没有给李某2的事实经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卫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卫彬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卫彬案发后将骗取被害人的5000元钱退还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卫彬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系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范卫彬宣告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范卫彬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清松审 判 员 孙玉霞审 判 员 刘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