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苗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苗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838号原告: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某,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男,汉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