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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xxxx展有限公司,河南xxxxx限公司,太原市xxxxx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455号原告:太原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冯建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忠,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xxxxx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xxxxxx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崔永刚,总经理。被告:太原市xxxxx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文利,总经理。原告太原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xx有限公司、太原市xxxx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太原xxxxxx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xxx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765元,减半收取10383元,由原告太原xxxxx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文杰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郑莉秀书 记 员  甄 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