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妍与石家庄轻舟创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763号申请执行人于妍,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石家庄轻舟创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号华都大厦三楼。申请执行人于妍与被执行人石家庄轻舟创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家庄轻舟创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轻舟创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406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池云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