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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太好与和县白桥镇陈桥洲村委会马庄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好,和县白桥镇陈桥洲村委会马庄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张太好,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和县白桥镇陈桥洲村委会马庄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白桥镇陈桥洲村委会马庄自然村。负责人:张居祥,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6)皖0523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和县白桥镇陈桥洲村委会马庄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县白桥镇陈桥洲村委会马庄村民小组给付申请人张太好江边滩租金分配款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和县白桥镇陈桥洲村委会马庄村民小组在汪奇发账户62×××12的江边滩租金分配款9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宗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