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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郓城县顺兴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顺兴木业有限公司,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963号原告:郓城县顺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黄安镇于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1725732635116J。法定代表人:陈传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端,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文,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井镇同心村。法定代表人:刘硕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烽焱,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郓城县顺兴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生活家达芬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县顺兴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费用减半收取为2,822元,由原告郓城县顺兴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