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冯松伟与谭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松伟,谭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233号原告:冯松伟,男,汉族。被告:谭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松伟诉被告谭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松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75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肖阿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