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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冯松伟与谭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松伟,谭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233号原告:冯松伟,男,汉族。被告:谭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松伟诉被告谭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松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75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肖阿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