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冯威与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威,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冯威,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连。被执行人: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法定代表人:唐亦农,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冯威与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