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桂霞与徐海军、陈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霞,徐海军,陈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民初678号原告:王桂霞,女,汉族,1963年10月28日生,农民,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军,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生,农民,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革,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起,男,汉族,1957年12月19日生,农民,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王桂霞与被告徐海军、陈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新,被告徐海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李文革,被告陈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桂霞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合同》无效,确认双方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判令被告返还属于原告所有被被告占有的财产人民币1100000.00元(该财产为原告种植的26000棵榆树,具体价款待法院调取征地地上物补偿款时增加诉讼请求)。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徐海军从本案第二被告陈起处承包了1公顷的土地(10000平方米),并在该地建造了蔬菜大棚,并用空心砖围挡四周,后由于徐海军无力继续投资。于是找到原告。经协商双方于2012年签订《租地合伙合同》,约定在同年5月份种植金叶榆,并约定、树苗和人工费由乙方(原告)负责,在占地补偿时,一平方米给甲方160元,其余均归乙方所有。于是,原告2012年10月份在该地上投资种植树,树苗的购置、培育、栽种、人工费,后期的维护均由原告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2013年12月3日在被告的胁迫下,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协商又种植了金叶榆树苗栽地时间2012年11月15日,树苗和人工费由乙方负责,在征占土地补偿最高的基础上乙方必须帮助甲方多签百分之二十,同时乙方没能力签订最高钱数,合同作废”。2016年9月。根据合同约定,该地地上物榆树属原告所有,征地补偿协议涉及原告利益。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并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私自同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补偿协议,将属于榆树的补偿款270万元完全由二被告占有,该2013年12月3日双方所签订合同因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原告的利益,属无效合同。原告多次找到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协商此事,但二人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原告2013年12月3日同徐海军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因占地补偿应当依法补偿。已经为最高额补偿,不能再增加百分之二十,所以,原告2013年12月3日同徐海军所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应继续履行原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防止国家利益受到损失,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徐海军辩称:1、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严重失实。第一,被告承包陈起一万平方米土地的事实不真实,被告徐海军承包的一万平方米土地其中只有陈起5120平方米,余下的4880平方米是案外人陈才的;第二,原告出资种植金叶榆的事实不真实,原被告虽然在2012年签订过合同,但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没有种植金叶榆。第三,被告徐海军私自同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补偿协议的事实不真实。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是针对土地原承包人。第四,被告徐海军将属于榆树的补偿款270万元归为己有的事实不真实,被告承包的一万平方米大棚确实得到了地上物补偿,但其补偿的地上物是葡萄苗而不是榆树。第五,2013年12月3日的合同是在被告胁迫下签订的事实不真实。2013年签订的合同下方明确记载签订本合同时均属于自愿,退一万步说,假如存在欺诈胁迫,原告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或在公安机关报案。2、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合伙关系。2012年10月10日原、被告确实签订了租地合伙合同,按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在葡萄园内种植金叶榆,栽种金叶榆的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同意原告在其葡萄园内栽种金叶榆的条件是如遇葡萄园被征占,葡萄园补偿款全部归徐海军所有,如金叶榆得到补偿,原告按每平方米给付被告160元,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2013年5月份之前种植金叶榆,合同签订后,原告在5月份之前并没有栽种金叶榆,而是在2012年11月15日栽种了少量普通榆树,因11月15日天气寒冷不是种植数目的季节,所以,原告种植的普通榆树大部分死亡。因原告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树种履行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在2013年12月31日废止了该合同。3、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起诉,2013年12月3日双方将2012年10月10日合同废止后另外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在被告果园被征占时,如果经原告努力能够在葡萄园最高价格补偿款之上得到的补偿归原告所有,也就是说,在保证被告果园补偿款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原告多争取的部分归原告所有,如果原告无能力多争取补偿款,该约定作废。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没有在同地段最高额补偿标准基础上争取到多补偿部分,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据合同,原告准备利用被告的果园多套取征地补偿款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原告利用该合同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敬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被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起辩称:诉状属实,我是与徐海军签订的协议,我不知情,原告与我无关,原告不应该起诉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徐海军与陈起分别于2011年11月18日、2012年12月3日签订了《土地出租协议书》,合同约定徐海军承包陈起土地0.5097公顷,承包期限为使用期满。徐海军与案外人陈财于2012年12月3日签订《土地出租协议书》,合同约定徐海军承包陈财土地0.488公顷,承包期限为承包经营期满。三份合同均约定如发生国家征用土地事宜,所有地上物补偿金归徐海军所得。2012年10月10日,原告王桂霞与被告徐海军签订《租地合伙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九队徐海军的大棚,原先地上物是葡萄树,由于天灾,葡萄树成活率极低,经双方协商,在五月份又种植了金叶榆。树苗和人工都由原告负责,在征占葡萄的基础上一平方米王桂霞给徐海军160元,剩余的钱都归王桂霞所有。在补偿金发放时,双方共同取款,徐海军不得自行取款。拆迁协议签订由王桂霞全权负责,徐海军参与。在合作期间,徐海军帮王桂霞负责相关事宜,如果有一方毁约,须向对方赔偿人民币五千元,经双方协定签订本合同,均属自愿”。2013年12月3日,原告王桂霞与被告徐海军又签订《合同》一份,约定:“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九队徐海军温室大棚原有葡萄苗小,双方协商又种植了金叶榆树苗栽地时间2012年11月15日,树苗和人工费由王桂霞负责,在征占土地补偿最高的基础上王桂霞必须帮助徐海军多签百分之二十。(如200元—220元),剩余的钱数归王桂霞所有,同时王桂霞没有能力签到最高钱数,合同作废”。后该土地被征收,并对地上物补偿达成协议。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陈起于2016年9月25日签订《征收地上物补偿协议书》两份,在(协议号NBG-030)的协议中的地上物补偿明细表中载明:“葡萄树1289株,评估金额为464040元;李子树508株,评估金额为487680元”。在(协议号NBG-033)的协议中的地上物补偿明细表中载明:“葡萄树2623株,评估金额为944280元”。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徐海军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征收地上物补偿协议书》两份,在(协议号NBG-035)的协议中的地上物补偿明细表中载明:“葡萄树1861株,评估金额为669960元”。在(协议号NBG-036)的协议中的地上物补偿明细表中载明:“葡萄树2063株,评估金额为74268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桂霞与被告徐海军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租地合伙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徐海军大棚种植金叶榆,树苗和人工费都由原告负责,在占地葡萄的基础上,一平方米给被告徐海军160元,剩余的钱都归原告所有。2013年12月3日徐海军、王桂霞又签订《合同》一份,该合同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因该土地已被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租地合伙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继续履行该《租地合伙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属于原告所有被被告占有财产的人民币1100000元一节。因从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徐海军、陈起签订《征收地上物补偿协议书》中地上物补偿明细表中记载均为葡萄树、李子树,并无榆树。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种植26000棵榆树的地上物补偿款,并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桂霞与被告徐海军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合同》无效;二、原告王桂霞与被告徐海军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租地合伙合同》合法有效;三、驳回原告王桂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隋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