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罗庆、罗启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庆,罗启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庆,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启金,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上诉人罗庆因与被上诉人罗启金、原审被告杜虹、刘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罗庆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武侯区;罗启金请求确认其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涉及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四处房产均在成华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订立的《借款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为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36号鹭岛国际4期写字楼606号。本院认为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露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