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XX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XX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6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峰。上诉人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因了解得知第三方代持抵押物现象尚不被我国立法所支持,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上诉人青岛力和捷信商务调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青松代理审判员  张馨月代理审判员  何宜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邓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