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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金升与黄奖军、黄逸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升,黄奖军,黄逸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261号原告:黄金升,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奇,广东粤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磊,广东粤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奖军,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黄逸军,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上列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声江,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萍,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金升诉被告黄奖军、黄逸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将依法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黄金升负担。审 判 长  叶鑫旺审 判 员  金 瀚人民陪审员  蔡孟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詹丹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