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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阎振杰与烟台宏发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张庆爱、赵强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振杰,烟台宏发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张庆爱,赵强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阎振杰,男,1971年10月22日生。被执行人:烟台宏发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强智,经理。被执行人:张庆爱,女,1954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赵强智,男,1966年4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振杰与被执行人烟台宏发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张庆爱、赵强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暂不便于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