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454号原告: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陈某某,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