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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慧民与被告宋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民,宋万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740号原告:赵慧民,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宋万龙,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原告赵慧民与被告宋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赵慧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慧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慧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赵慧民负担。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