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4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晓霞与杨宗亭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霞,杨宗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4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罗晓霞,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29日,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被执行人:杨宗亭,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执行罗晓霞与杨宗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宗亭在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宗亭在九龙县荣鑫电力有限公司3.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伍开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