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方今朝与黄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今朝,黄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479号原告方今朝,男,汉族,住岳阳县。被告黄小波,男,汉族,住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今朝与被告黄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今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今朝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今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方今朝负担。审判员 向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梦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