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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美云、陈小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云,陈小红,陈贵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41号申请人:王美云,女,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漳浦县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陈小红,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申请人:陈贵宾,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王美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址在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东段富丽山庄20幢902号房屋,查封金额以1402425元为限(以下未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申请人王美云以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美云以被申请人陈小红欠其借款本息共计1402425元,经多次催讨未还,且该笔借款发生在陈小红、陈贵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今后判决难以执行为由,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上述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财产被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小红、陈贵宾址在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东段富丽山庄20幢902号房屋(查封价值以1402425元为限),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有转让、赠与、抵押担保等行为。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作出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美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立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建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