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森与被告苏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森,苏建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202号原告:徐建森,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公民身份号码36×××××1X。被告:苏建辉,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3。原告徐建森与被告苏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建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苏建辉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建森负担,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