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罗现涛与王三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现涛,王三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909号原告:罗现涛,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生,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三堂,男,1964年2月2日生,住襄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宏伟,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现涛与被告王三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现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三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现涛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三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现涛撤回对被告王三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罗现涛承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付子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