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2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代旭光、姚孟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旭光,姚孟,蒋平平,袁海华,戴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2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代旭光,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姚孟,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执行人:蒋平平,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经理,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袁海华,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戴春生,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宝云电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旭光、姚孟、蒋平平、袁海华与被执行人戴春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3740083.00元,并负担执行费39800.8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5)甬海执民字第268号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戴春生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陶家巷28号605室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戴春生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陶家巷28号605室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