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科时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时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322民初3448号原告:科时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福田镇东路。法定代表人:梁蔚豪,总裁。委托代理人:曾建勇、周乐文,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号平安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石合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野、庞洁,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3年6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财产综合险合同,原告向被告投保了两份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从2013年6月15日0时至2014年6月14日24时。保险标的物为原告的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办公用品等。总保险金额为69831044.24元。2013年8月14日-16日因暴雨天气,导致原告以上投保标的物受损。原告及时向被告方报案,被告方也派人到现场勘查损失情况。但双方对理赔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5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愿赔偿原告科时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损失27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0万元,剩余220万元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完毕。二、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逾期未按第一项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原一审判决书[(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4号]确定的赔偿金2846183.58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按第一项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本事故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终结。三、原告科时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7800元(已交),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负担16950元、被告负担1695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在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陈国新人民陪审员 罗娜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锐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