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熊宏丽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07号被执行人熊宏丽,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熊宏丽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象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宏丽拒不按该生效判决书的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随时追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象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