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兰兰与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兰兰,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475号之一原告:胡兰兰,女,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现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1014657836,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号楼2-79A,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王会师,职务不详。被告: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5925890816,住所地无锡市解放东路1008号16层02室。负责人:童艳艳,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胡兰兰与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原告胡兰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兰兰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审 判 长 吴寒阳代理审判员 史 新人民陪审员 杨志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