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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琴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琴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琴,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人杨琴曾因吸毒,于2016年1月21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被告人杨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6日以南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琴中止妊娠,需住院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潘礼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先宏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