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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龙珠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富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龙珠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18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73113200-7。法定代表人叶建荣。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苑路,组织机构代码710936495。法定代表人徐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98745元及违约金、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字第547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深圳龙珠医院名下T409-0054号土地使用权(深房地字××号),并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裁定,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暨解除查封申请书》,表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查封。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缴纳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3387.45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0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名下T409-0054号土地使用权(深房地字××号)的轮候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兴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