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沈杰与何洋、支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杰,何洋,支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615号原告:沈杰,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被告:何洋,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被告:支天鹏,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原告沈杰与被告何洋、支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沈杰现以已同被告何洋、支天鹏协调,双方达成还款共识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杰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沈杰负担。审判员 王 永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