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宋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宋某未能按照康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4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王某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31.4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于2017年3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宋某家中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宋某表示其家庭困难没有能力执行,表示其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会在找申请人王某的麻烦。申请人王某丈夫宋忠堂表示原谅被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4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4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从海审 判 员 夏远军代理审判员 付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旻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