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索孝光、鄂宏成、杜铁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索孝光,鄂宏成,杜铁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索孝光,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鄂宏成,男,1980年7月7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杜铁连,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索孝光、鄂宏成、杜铁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