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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根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根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439号原告: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小区6-1号。法定代表人:张磊,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玉梅,女,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根春,男,成年人,住邢台市桥西区。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根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市城建开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江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