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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3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四季青园林机械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四季青园林机械经销部,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四季青园林机械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3389号之一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号甲龙德紫金2号楼406号。法定代表人:黄亚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郇翔,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四季青园林机械经销部,住所地:焦作市映湖路路南(玉河小区19号楼34号)。经营者:高燕。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军、柳莹莹(实习),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四季青园林机械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990元,减半收取为495元,由原告北京禾木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党 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李 艳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皇甫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