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戴晓龙与刘建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晓龙,刘建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416号原告:戴晓龙,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现住通化市。被告:刘建昂,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通化市建设大街42号阳光财产保险5楼。法定代表人:赵晓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晓龙诉被告刘建昂、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