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占虎与宋入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虎,宋入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273号原告:宋占虎,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朝杰,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系原告内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宋入堂,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原告宋占虎与被告宋入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宋占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朝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入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占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并按法律规定给付相应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被告称三天后归还,原告通过网银转账给被告,后被告只归还了本金12000元,尚欠原告本金8000元。因被告不按承诺归还借款,给原告造成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宋入堂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证明其于2015年3月31日转入被告账户20000元,同时申请证人宋某出庭作证,证人宋某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时证人在场,宋入堂说借原告20000元,用几天就还,具体交付款及还款情况不清楚。对证人证言,原告无异议。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及证人证言,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网银转账给被告。后被告仅偿还12000元,剩余8000元拖欠至今,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而证人证言亦不能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入堂返还原告宋占虎借款本金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江 哲审判员 赵 韶 臣审判员 张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