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金睿、陈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睿,陈艳,赵志刚,黄亮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金睿,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申请执行人:陈艳,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被执行人:赵志刚,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黄亮燕,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金睿、陈艳与赵志刚、黄亮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3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睿、陈艳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志刚、黄亮燕所有的8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提取、扣押被执行人赵志刚、黄亮燕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