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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晓敏与宾勇刚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晓敏,宾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14号申请人:吴晓敏,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罗琼,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宾勇刚,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栋5段8号天府国际大厦20层、21层。负责人:赵猛。申请人吴晓敏于2017年4月18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宾勇刚在四川宾吾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4月24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宾勇刚在四川宾吾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刁妍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