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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市辉荣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辉荣工贸有限公司,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辉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746室,组织机构代码61228053-3。法定代表人:XX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琳,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西许工业区5-8号,组织机构代码72791270-5。本院执行厦门市辉荣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市辉荣工贸有限公司对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为货款410178.26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鹭